告别重复检查 我院成功入选“首批八省区检验结果区域互认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国卫医发〔2022〕6号),进一步扩大检验结果互认范围,提高区域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跨省就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改善患者就医感受,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山西、内蒙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8省份卫生健康委共同协商,一致决定建立陕甘青宁新晋蒙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之间医疗机构检验结果区域互认工作机制。
经严格遴选,首批确定了289家三级甲等医院作为互认医疗机构,我院成功入选,我院检验科涉及的60项、肝病研究所涉及的49项检验项目为区域互认项目,检验结果互认即日起开始实行。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是指在统一的技术和质控标准下,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相互认可对方的检查检验结果。今后,我们将不断完善检验互认项目操作和质量评价标准,强化检验互认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加强同质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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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认医疗机构在检验结果报告单相应项目名称后标注“8-HR”,在报告单最下方注明:“标注‘8-HR’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山西、内蒙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8 省份之间互认项目”。
互认规则:
✦ 在确保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我院接诊医生将对患者提供的标有“8-HR”互认标识的检验结果予以认可,避免重复检验和额外收费。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 在诊疗过程中,由接诊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判断是否接受互认。对认可的外院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予以记录,包括互认的检验项目名称和结果、出具结果的医疗机构名称、检验日期等,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予以留存。对于诊疗需要,确需再次进行检验的,接诊医生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充分告知患者或其家属检验目的及必要性等。
✦ 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重新进行检验:
1.因病情变化,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5.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6.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